融媒体时代版权保护

 融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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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383) 回复(0)  2018-10-13 09:50:56 赞 快速回复
融媒体是一种理念的创新,更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媒体发展的必然结果。融媒体突破了媒体间的界限,将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的传统广播、报纸、电视台、网站资源整合,实现媒体间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
人民日报社较早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且成绩显著。在媒体融合、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党报、党网的法律人,我们也在思考如何进行新闻权利的保护。


尊重原创、鼓励创新,融媒体环境下,新闻版权更需要保护。



一、新闻的界定及独创性问题的思考
何谓“新闻”?《现代汉语词典》对新闻的释义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事情。我国《著作权法》中,规范新闻的条款主要体现有两条。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不难发现,这两条均是对新闻权利的限制。第五条直接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版权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制度。很多人对上述条款进行曲解误读,认为新闻没有版权,被诉侵权往往以上述条款进行抗辩,其实有违著作权立法宗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已经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when,who,where,what,why新闻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不加任何修饰、评论,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此种消息构成要素简单,表达形式单一,且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尽快传播,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我们理解时事新闻,应只针对于文字作品,其他类型作品往往不因此受限,但是也有图片作为时事新闻有机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




典型的时事新闻案例是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对于原告起诉的两篇文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定,并在判决中说明了理由,也反映出司法领域对于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克里斯·卢埃林:国际期刊联盟在电子时代的新发展》一文,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第二天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议题、出席人员、克里斯·卢埃林发言的照片和发言全文。其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分。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因此,《克》文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的部分,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克里斯·卢埃林的发言照片也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发言席现场的描述,是以图片形式表达发言人的身份、形象、现场等客观事实,该幅照片与上述文字一起,共同表现世界期刊大会的活动进程和现场。因此,该幅照片也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上述内容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州本田增城工厂:环保有成效废水零排放》一文,是对“亲近绿色,拥抱自然—广州本田增城工厂媒体开放周”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工厂基本情况、环保措施、记者见闻、体会评论等,其中记者对工厂情况和环保措施的记述,属于事实叙述的范畴,不包含个性创作的成份,也没有多样化表达的空间,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广》文还包括了记者的见闻、体会和评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构思过程中体现了记者的思想、情感、判断,在表达过程体现了记者的选择、取舍、编排,具有挥洒个性和多样化表达的空间,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与单纯事实消息部分有机组合在一起,体现了编辑、排列、组合上的独创性,使得《广》文在整体上具备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时事性文章”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司法上通常指当前受到公众关注的涉及政治、经济问题的文章。“时事性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只能是即将发生、新近发生或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涉及政治、经济的现实社会问题题材,而不包括过往历史问题,通常具有时效性和重要性两大特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内容,司法上通常普遍认可的典型时事性文章,即人民日报社的社论。



其实对于时事性文章的救济,从内容上进行答辩,往往各持己见。是否能得到保护,一个简单的方式,就是发表时附有不得转载的版权声明,可以排除合理使用的空间,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综上可以看出,新闻与其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一样,判断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产生自一定的创作活动,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主题。对于新闻的保护,不单纯的是著作权领域的保护,也是对新闻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国家舆论环境安全的保护。



二、媒体属性及版权保护与扩大传播的平衡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传统的四大媒体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兴媒体典型代表是互联网,即网络媒体。因其互联网的特性,网络媒体所承载的信息量是非常巨大的。只有符合新闻特征的信息,才称之为新闻。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采取的是许可制度,即“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所针对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网站。我国的新闻网站通常具有传统媒体的背景,是传统媒体向互联网的延伸,也是融媒体发展的形式之一。只有这类网站,取得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许可的,才可以生产新闻。其余登载新闻的互联网站,也要取得转载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



从此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新闻的采编发布、转载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