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通利渠,位于今天山西省临汾市境内汾河西侧,地跨洪洞县与临汾市尧都区,基本呈南北走向。通利渠创始于金代兴定二年(1218),导引汾河水浇灌,并结尾人汾,全长100余里。清朝末年,通利渠浇灌当时的赵城、洪洞、临汾3县18村农田,总计26000余亩。为便于管理,通利渠分为4节,即上三村(石止村、马牧村、辛村)、上五村(北段村、南段村、公孙村、程曲村、李村)、中五村(白石村、杜戌村、洪堡村、南王村、太明村)和下五村(阎侃村、吴村、太涧村、王曲村、孙曲村)4节。其中赵城县2村,洪洞县8村,临汾县8村(详见图1)。  

《通利渠册》至少应有3个版本:原册,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钞本,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修本。我们今天所见到的只有光绪版的《重修通利渠册》(以下简称《重修》,行文申示注明资料来源的均出自本册),全册共约3.5万字,可分为序言、渠例和附录3部分,资料详尽,内容丰富。它突出反映了清朝末年通利渠水利灌溉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状况,亦对通利渠之变迁发展及其相关内容有所记载,是研究乡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重要材料。篇幅所限,本文仅择其管理与运行状况作一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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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行龙、张俊峰:《海内外关于中国“水与社会”专题研究述评》,该文为200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相关问题调查与研究》成果之一,未刊稿。 

二、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一)水利组织的结构 

通利渠水利组织可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两大部门。权力机构名为“合渠绅耆会议”,由通利渠3县18村有名望的绅耆组成,各绅耆任会议委员,是合渠权力的象征。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遇事召集,无事则分散的临时性组织。日常管理机构由渠长、副渠长、沟首、甲首等组成,其中,督水渠长、兴工渠长、治水渠长、接水渠长各1名,副渠长3名,沟甲首若干。其权力结构如图2所示:

(二)水利组织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是通利渠水利组织权力的行使机构。它对渠内的重大事务如惩罚违规肇事者,举充渠长等有处决权。其具体权限如下: 

(1)科罚的权力,适用于违犯渠规,但情节轻微的各色人等。科罚一般是按照“地水夫一体化”①原则进行的,对犯者罚做苦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固定或可供参考的标准,往往只得“议罚”,即由合渠绅耆对其情节进行商议定夺,比如对于在渠堤上栽种葡萄的地户就是如此。对渠长、沟甲首的科罚一般也是“议罚”,但是否也要对其“罚作苦工”引起了笔者的怀疑。因为他们作为渠务的管理者,本身渠务繁忙,特别是在每年四、五、六月份“用水在急之时”,渠长甚至要住在“水程吃紧”的村子;而各村的沟甲首也得时时关注本村的兴工、浇灌等渠务,因此没有时间去做工受罚。即使有时间去,也得再找人接管渠务,又是麻烦所在。所以,对他们罚作钱物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来起到了科罚的目的,二来又不影响渠务。同样,笔者认为,对于家境富有的地户来说,其宁愿被罚作钱物,也不愿去做苦工。而对于合渠来说,则可用所罚之钱雇人做工,将所罚之物用于兴工,这种方式对科罚双方都可接受。这样的设想在《重修》中得到了印证。《重修》“惩罚”一项中规定:应将所罚之钱物“置簿明白登记”,与常年各项经费区分,并由专人保管,“以备合渠岁修工程等项之需”。这样做,取之有方、用之有道,解除了之前“不准罚钱、以免滋弊”的后顾之忧,而作为一种灵活手段为合渠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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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地水夫一体化”是水权、地权中的重要原则.它是根据兴夫的数量来衡量所获权利的多少。同样在科罚时,也是根据其所破坏的水权与地权的程度来决定兴夫的数量。 

(2)禀官的权力,即将违犯渠规者送官究治。因犯者或情节之不同,其禀官要求惩罚的轻重亦不尽相同。对于没有合渠职务的“花户佃农”、贫农、绅富来说,其触犯渠规的情节较重时才会被送官究治;而对于有合渠职务的绅耆、渠长以及沟甲首而言,即使其情节轻微也会被送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禀官责革”,如果涉及到经济舞弊,则会被“送官追赃责革”。对于“恃强霸浇及率众拆毁陡门者”①、“在官人等以及承种官地之佃户”“依仗官势藉端抗违刁难”者,合渠有权禀官要求“从重惩治”。此外,合渠对无心违犯渠例之人(过失犯),如果其过失情节证据确凿,而且行为“不至贻误将来。实系情有可原”,那么合渠绅耆可“出具切实保状,请官免究。”

(3)对财物的管理与使用,包括渠长津贴、合渠工程摊款、常年经费、所罚财物等。合渠每节由本节渠长选举“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一到两人收管存储,而“不准交给富不安分之绅耆”,所有钱物都须“渠长与该沟首各置簿登记明白”,“不准暗中抵换,遗失分毫”。需要指出的是,渠长津贴的管理使用与其他经费是有区别的。渠长津贴由“有渠长之村分”的头目收齐后“就近仅数交给渠长”,不准误期短交,中间不需要绅耆保管。这是因为:一、财物的来源不同。津贴来源于出渠长的村分,相对集中,每节主管渠长都是如此,因此由本村头目把津贴收齐直接交予作为本村人的渠长,非常近便;其他经费由合渠分摊,来源分散,要集中使用就必须有专人收管。二、经费的性质、用途和数目固定与否不同。津贴用于渠务管理组织成员,数目固定,督水、接水、治水渠长每人年津贴54000文,兴工渠长年津贴二十贯(20000文)。这样,就可避免村头目从中舞弊,而允许其将津贴直接交予渠长。其他经费主要用于渠道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维修;除了历年固定的摊派外,还有因工程大小临时决定的摊款,数目不定,并且合渠工程建设往往是因时因事而异的,随机性较大,特别是当雨季到来时更是如此。所以,经费必须及时、充足到位,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确保渠道安全以及临渠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此项财物权必须交予合渠绅耆统一执行。 

(4)“举充”渠长的权力。渠长来自于当年轮到出渠长的村分,该村“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里”且能粗略通晓“文字算法”者被本村“保举”,并得到本村的认可后便具有了充当渠长的可能。能否充任渠长,其最后决定权在合渠绅耆会议,被会议认可的就可以充任,否则则会被驳回由该村重新保举。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是合渠具体事务的管理者与执行者,正副渠长、沟甲首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督水渠长“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水渠长管理,兼督促中五村各项摊款”,且对另外三位渠长有督促权。发生讼案时,督水渠长往往作为合渠的“法人代表”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是合渠的象征。治水渠长“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款”,渠口遇有工程,治水渠长须“帖传各村沟首甲首,勿分雨夜迅即带钱齐集渠口计议”。兴工渠长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一切大小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接水渠长“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促下五村各项摊款”。遇有紧要工程急需用钱时,渠长应“先行暂垫,不得悭吝退缩”。渠长之间须互相监督,还须监督沟甲首及所雇觅巡水夫役的工作,若发现沟甲首不服从渠长的约束指示,渠长有权“禀案革退另换”;若有“巡水夫诈索地户钱文,串通沟首舞弊”,渠长不得袒护,而应将其送官究治,否则“惟该管渠首是问”。此外,督水、兴工和治水渠长还须管理马牧村渠神庙的祭祀工作。 

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正渠长“独力不敷”的“非常时刻”,才来协助正渠长工作,平时则“各尽专责,权限分明”,或看守、或巡查。副渠长是凭借平阳府所发之“签”行使职责的。因为副渠长介于渠长与沟甲首之间,他既不像渠长那样被各村村民认可其权威,又不像各村沟甲首那样只在本村行事,甚为方便;同时要锻炼、培养其能力,其工作范围就不会仅限于一村之内,而是在某节,甚至是整个渠道;因而,以“签”为“令”,权力方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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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水利设施中的“斗门”在《重修通利渠册》中均作“陡门”,此从渠册。 



如果说渠长是在宏观上对渠务进行指导与督率,那么各村沟甲首则直接与村民和渠务打交道,他们是最基层的渠务工作者。摊款时,各村沟甲首须“向花户按夫均摊,开具逐项花费清单张贴各处,俾众周知”。兴工时,除了传集人夫兴工外,遇有兴夫之处,须及早安置应用器具,还须监督兴工之地户,以防迟到早退和“衰老幼孩”滥竽充数。遇有合渠事务,“各村沟首必须亲自挨次帖传”,而“不准烦为代捎”。此外,各村沟首还须昼夜巡视险情,防范渠堤,看守合渠神庙等。需要说明的是,各村沟首与甲首并非混为一谈。而是各有其分工:沟首专管“浇灌、盗水等项”,甲首专管“花费等项”。但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它只表明工作方向上的倾向。 

督巡水“管理合渠巡水事件”,李村的督巡水还兼“保护公孙村石桥工程”。督巡水也是凭“签”执行公务的,但它不在水利管理机构之列,而是由渠长“雇”来的,其津贴从渠长津贴中扣除。它与沟甲首及正副渠长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是“拿人工钱,为人办事”,若其工作无方、贻误渠务,就会被渠长直接解雇。而不需“禀官责革”。 

综上所述,合渠绅耆会议作为水利组织的权力机构,对日常管理机构各成员有监督、检举、科罚和任免权,对合渠财物有管理和使用权,间接管理日常渠务。正副渠长、沟甲首和督巡水直接参与合渠日常事务的管理,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正渠长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并对其所管该节各村沟甲首进行“约束指示”,督水渠长对另外三名渠长有督促权;正副渠长之间几乎没有隶属关系,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时作为正渠长的帮手出现,平时则各专其职;沟甲首是合渠最基层的管理人员,直接接受正渠长的约束与督促,也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督巡水不在管理机构之列,与正渠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各绅耆之间,各渠长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

三、水利组织的运作模式

(一)水利组织的选举与换届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每十年或十五年开会一次,进行换届。周期所以如此长,是与其身份和工作性质分不开的。绅耆作为乡土社会的精英,本身在民众中就有很高的威望,并且这种威望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没有换届的必要;同时,这十余年又是另一批社会精英的培养与形成阶段,从此意义上讲,每届任期十年或十五年是较为合理的。就其工作性质而言,委员一般不直接参与渠务的管理,遇有棘手的渠务时才临时集合议定,工作相对轻闲。故而,相隔数年进行换届,其意义只在于补充新鲜血液,实现新老交替。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因为舞弊等特殊情况而改选委员的可能。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中,正渠长作为日常管理组织的最高层,其人品的好坏,管理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合渠能否正常运行。因此,其选举、交接、连任等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关于渠长资格的认定,《重修》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境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而“不准推举僧道及家身不清、曾充贱役之人”。然而,并非每村都有举充渠长的资格,上三村兴工渠长“归赵城县之马牧村一村充庸”,“上五村之李村,中五村之白石、杜戌村能轮流充庸治水渠长”,中五村之督水渠长由“吴村、王曲村、太涧村三村轮流接充”。举充程序上,“一轮应某村保举渠长须各村认可”,然后邀集合渠绅民“详细妥议”,将合意之人登记人册,禀明平阳府核准。得到核准后,渠长便正式产生了。渠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副渠长资格的认定与渠长相当。其举充程序是:在“应充渠长之村,预择公正勤谨、堪胜渠务之任者各若干家,注册定案,作为预备渠长”,预备渠长作为副渠长的候选人在这若干家内轮流举充。如果副渠长“本人年在五十岁以上,其子辈亦能谙练渠务、公正勤劳、堪胜渠长之任者,准其于本人名册*明。其子弟不堪胜任,虽本人年在五六十岁,亦不得含糊备数”。副渠长有一年时间了解和熟悉渠务,一年过后,“如果堪胜厥任,此年即作为正渠长”,“否则禀请革退另换”。 

由此可知,充任渠长的大致过程应是:预备渠长—副渠长—正渠长。 

沟首的举充远远没有正副渠长这样严格。各村沟首一般都是“轮充”,但“人品不端或曾犯脏私及贻误渠务、经官责革者,均不准充”。应该说,凡属顺民之列大都是可以充任沟首一职的。甲首的举充属于乡村保甲制范围,自乾隆年间起,甲首不再轮流充任,而是选择“殷实老成、有子弟者充之”,①倒是与渠长的举充有几分相像。 

(二)水利组织的经费来源 

从水利组织自身的运转来看,无论是合渠绅耆会议,还是日常管理机构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因此,在实物上的开销是微乎其微的,保证组织存在和运行的经济基础就只有津贴一项了。而合渠委员是没有报酬的,这不但与他们的工作性质有关,更重要的是由他们在乡土社会中的角色所决定的。首先,绅耆是乡土社会中的“精英”,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一般也都是有钱有势者,有许多还是大地主,这就为他们服务乡里、造福于民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为了表达自己对故土的亲近感情,绅耆往往投身于乡里公共事业,这样做是他们较高境界的体现,当然也不能排除他们中有的是为了留名后世以及确立自己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和威信的可能。[2](P264)因此,津贴对于他们来说,已是可有可无,若不要津贴反倒愈显境界之高。其他人员就大不一样了。一来,他们的工作确实繁重,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工作稍有疏忽,就有被“责革”的危险;而且,渠务工作的特殊性对他们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可以说,他们是凭借治渠本领“吃饭”的,获取津贴是理所当然。二来,他们并非全是富户,即使要求渠长须“家道殷实”,但渠务工作的风险性甚至会使其家破人亡。《重修》有载:“孙曲村每遇亢旱渠水缺乏,该村民人即率众殴辱渠长,甚至拆房毁室,相习成风”。因此,津贴也可看作是对工作风险的补偿。而对于普通百姓甚至无业游民来说,担任合渠职务,也许并非出于多么高的境界,只是以此养家糊口罢了,津贴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合渠采取“优免制”保证津贴的来源。所谓“优免”,即是免去该渠长所出之村的夫役若干名,“每名夫作钱四千五百文”,作为渠长及所雇督巡水之津贴。沟甲首的津贴则因“各村章程不一,应由各该村随时议定”。合渠规定优免督水、治水、接水三渠长所出之村12名夫役,其中每4名用来雇觅督巡水用,每节雇觅2名督巡水。这样算来,督水、治水和接水三渠长每年的津贴各为4500×8=36000文,每名督巡水每年的津贴为4500×2=9000文。兴工渠长与前不同,由马牧村(因为每届兴工渠长都出自该村)津贴二十贯(20000文),“作为渠长工食”之用;另雇觅督巡水一名,“津贴谷约数石”。 

优免制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只限于出渠长的村分。《重修》规定:该举充渠长之村分把津贴集齐之后应准时如数交给该渠长,“倘该村头目人等故意克扣掯勒,不能及时交给渠长或藉此要挟刁难合渠者,一经查出,准合渠将优免之夫扣留,仍退还各村,由合渠将津贴之钱如数拨给渠长”。为了避免舞弊,还规定:“各处有优免村分,只准优免兴夫,不准借口优免在本渠内有任便自在使水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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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六鸿:《保甲三论》,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74,线装本。 



(三)渠务工程建设与灌溉 

渠是农田水利的基础设施,是确保获得水权的“硬件”。因此,渠务工程的建设向来是水利事务的重中之重。工程所需之人力、财力皆来源于两岸的利户,仍实行“地水夫一体化”原则。首先,从人力(即兴夫)来看,规定“凡兴夫三十亩者称为一名”,排除各村每年因为举充渠长而优免的夫役外,合渠共兴夫766名,加上合渠外的登临村因建有陡口一座而兴夫一名。实际共767名。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平均夫役,合渠采用了土地赋税中的折亩制度,[3](p65-69)土地条件优越、得利丰厚的,“每地一亩兴夫一亩”;反之,则有“每地一亩兴夫仅三四分或七八分或几分几厘”者不等。从财力来看,通利渠“各项摊资以及常年经费俱按照所管夫役承催均摊”。此外,工程建设所需物力系用合渠经费购得,某些科罚所得也可派上用场。  

与其他三节不同,上三村可以用兴工代替摊款。这是由上三村在合渠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特殊的兴工项目决定的。上三村居合渠上游,距渠口最近,若此段淤泥堵塞,将导致合渠流量不足,直接影响到灌溉效益,因此上三村需经常起夫挖口。再者,因为汾河以雨水补给为主,年径流量变化较大,要调节流人渠道的水量,又要保证渠道的安全,所以全年要不时地扎囷—毁囷—再扎囷—再毀囷这样循环往复,此项任务亦由上三村承担。为了调动上三村兴工的积极性,使其在心理上得到补偿与平衡,合渠采取这种“收买人心”的办法,准其以工抵款,客观上减轻了上三村的经济负担。 

通利渠的灌溉实行“自下而上使水”的原则,并根据各村水量的大小“分定水程时刻”(因为下游水量小且变化无常,所以单位时间內浇灌土地的数目从下游到上游逐渐增加)。为避免争水和盗水,各村须“执牌轮浇”,此牌为一镌有“满汉合壁文”——“通利渠”的木质牌印,“归值年督水渠长掌管”,浇灌时以此为“令”得以开启陡门,浇完后封闭陡门,并洒灰印封。灌溉以每十五天为一轮,“当渠水行到之日,迅即派定时刻,无分夜雨,昼夜赶即浇完,由渠长督催沟首转牌上行,水程实排趱上,以次浇灌”。合渠的“溢水地”(即“高阜地土”)不在轮浇之列,其浇灌不限时刻。

四、通利渠水利组织的性质

从上文了解到,通利渠水利组织有着自己的机构设置及运作制度,其中也偶有官方内容的体现,那么其性质到底如何?是民间自治的成分多,还是官方统治的分量大? 

首先,合渠组织与上级官方之间。合渠机构中没有任何官方人员,选举时,虽然其所举充人员的名单要到官府备案,但在其他环节中,合渠绅耆会议所起的作用更大。组织经费的来源与官方毫无干系,所有经费由合渠自筹,虽然偶有上级官员募捐,但毕竟是微乎其微的。从组织的管理制度来看,常态下的管理与官方没有关系,即使违犯渠例,但情节轻微时,也由组织自行处理,只有当情节较为严重时,才会“送官”。从合渠的章程——《重修》来看,其督修者、协修者、写序者均系官员,其中的协修者还是3县18村的本籍人士,具体缮写工作则由合渠绅耆完成;在内容上,附录中除有水案卷宗以及沿革碑刻外,还有传记,被立传者大都是为合渠做过贡献的官员;在文字表达上,“准合渠禀官责革”,“准将渠长科罚”则明显带有官方口吻。可见,水利组织并非完全的独立与自治,其中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上级官方的成分。 

其次,合渠组织与乡村管理机构一保甲制之间。我们发现,合渠组织把各村甲首纳入了自己的管理系统,与各村沟首处于平行地位,它须接受正副渠长的约束,否则同样会被渠长“禀案革退”。但是,《重修》并未对甲首的津贴作出任何规定,说明其津贴仍来源于保甲系统。可以说,甲首除需完成其本职工作外,还要兼及合渠事务,具有双重身份。 

因此,合渠组织作为一个地缘因素突出的地方实体,在常态下是自行运转的。它无需其他任何力量的介入,并且“本能的拒斥外来力量的介入”,它具有乡村权力网络的特征,即“浑然天成的自治体系”。[3]但它在封建专制集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又不得不有所让步,即通过对重大事宜向官府的禀报,与官方建立起某种联系与默契,而使双方相互受益。一方面,合渠组织可以“利用官府的正统地位和权威,作为其行使权力的基础”,1确保其组织自身和渠务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官府也利用合渠绅耆以及渠长对乡里的熟知以及在民众中的威信,对乡里社会进行控制、管理与教化,而且巧妙地把保甲制中的“甲首”归人合渠组织,从最基层向乡里组织悄悄地渗透。由此我们认为,通利渠水利组织是带有官方影子的民间自治组织,其运行状态是封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系统相互妥协与利用的表现,自治占据主流。其管理下的通利渠是经官方认可的,由合渠自行出资、兴工、运转,合渠民众自身受益的民间性水利设施。

五、结论与余论

传统社会把国势的兴盛寄托于“好人政府”,地方组织中也同样如此。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思考往往只停留在表层,而很少能触及根本。清朝末年,伴随着封建帝国政体的行将就灭与苟延残喘,地方社会的水利灌溉系统亦做出重大调整,即欲通过对水利章程的修订,使已发生紊乱的灌溉秩序得以恢复。从《重修》完备的内容中,我们似乎可以感受到这种期待的用心良苦。然而“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是终结性的,因为制度最终还是由人来操作。但我们并不能否认这种制度调整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之间的互动使统治秩序与地方组织的管理秩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不难想象,水利组织人员基于水利管理产生的权威,必将有利于其在乡村社会其他事务中发挥同等重要甚至是主导作用。因此,参与水利管理或控制水利组织,对于乡村社会不同利益体而言,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由此引发我们对水利组织与基层权威、水利组织与村落共同体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可以推断,由于水的核心地位与作用,极可能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当然,因本研究仅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其所覆盖的空间范围毕竟有限,最多可推至山西全省,因此上述结论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如何,仍需更多的个案研究来证明。至于华北地区乡村社会是否存在同样的运行模式和特点,将是我们在今后研究中尤须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

[1]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2][美]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与评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王先明,常书红.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J].史学月刊,2000,(5).

(资料来源:《中国农史》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