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第七条 【准入条件】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措施;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控股股东】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