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的正常与否,判断标准是什么?
需要从结果角度来确定。
心理导致行为,行为会产生结果,如果一种性心理所导致的结果,是你所无法承受或不愿承受,那么,这样的性心理,就是不正常的。
比如,你有恋物癖,但不严重,只是在遇到黑丝靓女时,喜欢多看了几眼,这并不是很要紧,顶多被人认为“有点不礼貌“罢了,此时的性心理,可以定义为“正常”。
但是,如果恋物癖已经严重到“主动购买,频繁试穿黑丝”,或者跑邻居家偷女主人内衣,那就是“不正常”。
原因无他,结果无法承担。
即便不去偷女主人内衣,自己花钱购买,试穿也是极度高危,特别是对于结婚以后的人。
想象一下,一个成年男子,颤颤抖抖地打开包裹,兴奋地穿上黑丝,结果被自己儿子推门撞见,满脸惊恐的表情,那是怎样一副社死场景?
注意,不是我定义的“不正常”,或者说“因他人的不接受”而不正常,而是本来就不正常!
哪怕你强行编造理论,将其定义为“正常”,甚至自以为“先进与新潮”,也不过是暂时欺瞒自己的内心罢了。
风险,并不会因为你信奉某种理论而减少,结果,并不会因为性学家的瞎忽悠而消失。
性癖好这事,玩得过程是很爽,仿佛一切快乐都是唾手可得,但长期延续下去,总有一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无可逃避的代价。
从这意义上讲,有点像刷信用卡,刷的时候极爽,等付账单的时候才懊恼万分,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