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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我的儿子现在5岁半,我于2022年6月向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2023年2月24日收到判决书。我有五大疑点非常不解,请上海中院和高院的领导能够给予解释:
一、我一直和孩子一起生活,从出生到2022年6月1号,孩子没有一天晚上不是我照顾洗漱睡觉的。凭什么判决书里“根据生活轨迹”,这样一句话就认定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况且我是他们家赶出来的,他们不让我带走孩子,即使这样,之后我每个周六周日全天加上周二周四下班后时间,都是陪着孩子玩的,他们故意不告诉我孩子在哪,我就等在他们家门口看孩子,在孩子同学群里问起他妈妈,即使是在疫情期间,我也从没间断过,无论什么天气,我都去陪孩子,请问浦东法院,你这句生活轨迹的根据是什么?如果说从22年6月至23年1月,这期间我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那么我是不是6月5号就已经提交起诉书了?是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中间我多次询问法官为何还不开庭,难道这时间要算到我没有陪伴孩子?为什么上海开庭这么慢,其他的省份哪有这么慢的,这个时间算到我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不公平!
二、男方已经多年不工作,庭上承认此事实。浦东法院把孩子判给对方,是要让孩子看着爸爸每天在家躺着啃老,让这种爸爸给孩子做人生的榜样?而每天辛苦上班的妈妈,却不能回家看到孩子。这个社会未来的意义是什么?谁能厚得出脸皮啃老,谁还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何况男方父母年龄都已经75岁多,男方啃老,他父母愿意,我没意见。可是他父母百年之后呢,男方由谁供养?试问,男方和其父母兄弟共住在60平米的小房子,我儿子住在里面就连一个写字桌都没有,请问这适合小朋友生活么?
三、男方婚前已有一女,浦东法院还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