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我的儿子现在5岁半,我于2022年6月向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2023年2月24日收到判决书。我有五大疑点非常不解,请上海中院和高院的领导能够给予解释:
一、我一直和孩子一起生活,从出生到2022年6月1号,孩子没有一天晚上不是我照顾洗漱睡觉的。凭什么判决书里“根据生活轨迹”,这样一句话就认定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况且我是他们家赶出来的,他们不让我带走孩子,即使这样,之后我每个周六周日全天加上周二周四下班后时间,都是陪着孩子玩的,他们故意不告诉我孩子在哪,我就等在他们家门口看孩子,在孩子同学群里问起他妈妈,即使是在疫情期间,我也从没间断过,无论什么天气,我都去陪孩子,请问浦东法院,你这句生活轨迹的根据是什么?如果说从22年6月至23年1月,这期间我没有和孩子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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